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1)笞刑——指以竹、木板等拷打犯人臀部,背部和大腿。(2)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3)流放刑——迁刑、谪刑(适用于官吏犯罪)(4)杖刑——指用荆条或大木板拷打犯人(5)死刑
笞刑(chī xíng),始于战国时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汉景帝时期的《棰律》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同时在实刑时中途不得换人,彻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板和长度厚度。这个是古代刑制改革的要点之一。
清朝于1910年5月颁行《大清现行刑律》,又于1911年又正式颁布《大清新刑律》,肉刑废除。但北洋政府1914年7月30日公布了《徒刑改遣条例》恢复了曾分别被清政府和孙中山废除的遣刑和笞刑。
1904年1月12日,台湾总督府律令第1号发布“罚金及笞刑处分例”,并制订“罚金及笞刑处分例施行细则”,法例明定“应科处3个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财产刑之台湾人之犯罪,得处以笞刑;若先前被处财产刑却未能缴清者,得经折算执行笞刑。“,19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在世界各地笞刑作为一种刑罚,被广泛使用并长期存在。日本古代有仿自中国唐律的笞刑,打屁股,明治维新后推行“文明开化”而废止,但在殖民地台湾和朝鲜曾施行笞刑,都是打屁股,限打16岁以上60岁以下的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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