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吃外卖解决自己的温饱问题,因为外卖方便快捷,可以很大程度节省时间。尤其对于打工族来说,中午的那顿饭几乎只能用外卖来解决。
外卖价格便宜,而且送餐上门,多余的时间,还可以用来休息,一举两得。但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外卖,随之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说为了赶时间,外卖小哥横冲直撞,再比如说外卖的食品质量问题等等。
2015年,上海就发生了一件因为送外卖而引起的人命案,虽然最终无人死亡,但是整个过程充满血腥,还是很让人后怕的。
外卖员洪昌益按照平台的规定给订餐人送外卖,但是由于他不熟悉地理位置,骑车走错了地方,被三名保安呵责殴打。
洪昌益感觉到非常难过,他觉得三名保安就是因为自己是送外卖的而针对自己,如果是其他衣冠楚楚的人走进去,绝对不会被殴打。
越想越生气的他直接拿着国家管制的弓弩找上门去,在一米远的距离外射击,导致一名保安面部受伤,而洪昌益也被警察逮捕。
因送外卖起争执,被三名保安暴力殴打
洪昌益并非是上海本地人,他因为没有学历,早早辍学到大城市打工赚钱养家,尽管送外卖的工作很辛苦,但是他赚得不少,也很知足。
洪昌益本身并非是胡搅蛮缠之人,性格比较平和,所以在送外卖工作的过程中,他收到的好评比较多,也因此能够拿到更多工资。
可谁都有心情不好着急的时候,2014年,洪昌益接到一个订单,因为他对这个订单地址不熟悉,所以耽误了时间,他本身非常着急,整个人都处在被罚钱的焦虑之中,就在这个时候,一名保安迎面走来。
保安说,这个地方属于这座大厦管理的范围,这里不允许电动车进来,这也是为了大家的安全着想,洪昌益说,自己第一次来不知道这个规则,他先把车子停在这里,送完餐之后,马上回来离开。
而这个保安不同意,他说这里不让停放车子,他让洪昌意先把车子停好之后在送餐上楼,这时的洪昌益有些着急,便说道,大哥你帮帮忙,这个单子马上就要超时了,我就没有提成,还要被罚款了。
保安看了他一眼说到,你是不是被罚款跟我没有关系,你们外卖员就会拿这个说事,你必须遵守规则停好车再上楼。
洪昌益眼看着时间就要过了,他也不管不顾保安的阻拦,就要往大厦里面走去,这时保安用对讲机叫来了另外两名保安。三名保安徒手将洪昌意按在地上,还用他的脸在地上摩擦,洪昌益一个人根本无法反抗,故而选择报警来解决这个问题。
警察赶到的时候,洪昌益的脸上已经出现了淤青,在了解了这个问题之后,警察要求保安给洪昌意道歉,并赔偿他的医药费。
虽然洪昌益确实有自己的过错,他不应该不顾阻拦,不管规则,横冲直撞,但是保安也没有权利殴打他,相比之下,三名保安的过错更大。
最终,洪昌益拿到了一点赔偿,得到了保安队长的道歉,而那名一开始阻拦他的保安并没有道歉,还趾高气昂地说下次还拦他,洪昌益和这名保安的梁子算是结下了,但谁也没想到事情最终会演变成那样。
拿着弓弩上门报仇,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事情暂时解决之后,洪昌益下午没有继续工作,而是和单位请了假回家养伤,他想着自己今天也潇洒一把,点一份外卖在家休息。
可洪昌意收到外卖之后,脸上的伤随着咀嚼越来越疼,他越想越生气,自己只不过是没有遵守规则,为什么要如此对待自己呢,如果自己是一名衣冠楚楚的人,那三名保安肯定不敢殴打自己。
洪昌益认为三名保安今天打他是因为从心底里看不上外卖员,如果今天是西装革履的人违反了规则,三名保安绝对不敢使用暴力。
在这样的想法之下,洪昌益拿着家里的弩弓再次来到这座大厦,他一直暗中观察,直到那名阻拦自己的保安出现,他拿着弩弓直挺挺地走了过去,在大概一米的距离,他射击了那名保安。
最终,这名保安的脸被弩弓打成骨折,经过警察等专业机构的鉴定,保安的伤情达到了轻伤,也就是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
这也意味着洪昌意要接受刑事惩罚,这时的他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他要为自己的冲动和不理智买单,经过法院的审判,他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了八年有期徒刑,而他不服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经过二审法院的再次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维持原判,驳回洪昌意的上诉,至此这个案件彻底完结。
本来这件事情是一件非常小的矛盾事件,但是由于洪昌意的冲动,这场闹剧演变成了一件刑事案件,甚至是恶劣的故意杀人案件,可以说,洪昌益的后半生都被自己的冲动给耽误了。
法律分析:洪昌益为何触犯的是故意杀人罪?
这场闹剧看似不严重,因为最终的结果是保安的面部骨折,但其实《刑法》的定罪量刑并不仅仅以结果为考量因素,法院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包括主观态度、客观行为、影响程度等等。
有人说,洪昌益的行为与故意伤害罪更为接近,为何法院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呢,最终这个案件也没有人死亡啊?
其实,故意杀人罪这个罪名并不要求有人死亡的结果,只要有主管态度即杀人故意和客观行为即付出实践,就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这两条法律的规定,我们能够看出来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态度是希望或者放任受害人死亡,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态度是希望那个或者放任受害人受伤。
一般来讲,警察在判断这两个罪名的主观态度时要根据行为人自己的口述和他们实施的行为来综合判断,主要依据行为的严重程度。
如果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击致命,没有给受害者存有生还的余地,那么即使行为人说自己是故意伤害罪,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如果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不大可能造成受害者的死亡,比如行为人因为仇恨用刀划开受害者的皮肤,这就属于不大会造成死亡结果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这种行为,那么即使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人触犯的也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也不是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这两个罪名的定罪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来认定,与造成的结果并无直接关系,结果只影响量刑。
根据这一结论,我们再来看这个案件当中洪昌益的定罪为何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这是因为他的行为非常严重,弓弩在一米的距离内的伤害力很强,而洪昌益的射击对象又是头部。
综合来看,洪昌益当时的想法是报仇,但想让对方死亡的可能性更高,如果只是单纯的报仇,他可以射击其他部位,而不是风险最大的头部。
因此,洪昌益最终被认定的是故意杀人罪,而保安最后没有死亡,所以洪昌益的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状态,根据法律的规定,未遂可以减轻量刑,而他也取得了被害者的谅解,这是酌定减轻的情节。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有两档,其中情节轻微的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里面量刑,洪昌益造成保安轻伤,这一结果不算严重,而他的行为虽然严重但不算恶劣,所以整体来看他应当在轻微的一档里面量刑。
在加上他的两个减轻情节,他最终被判处了八年有期徒刑,这一结果在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里面属于比较轻的,洪昌益还有改正的机会,他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不能做事再那么冲动,不然只能自己承担后果。
法律不会惩治一个好人,但是法律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洪昌益本该有还不错的人生,却因为一时冲动毁了自己的人生,希望他出狱之后洗心革面,不要再次产生报复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