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在同印度政府代表团谈话时,提出国家之间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1953年12月31日晚上,周恩来在中南海接见了中印双方政府代表团的全体成员,他说:“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这是周恩来首次系统地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954年4月29日,签订了两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首次以文字形式见诸国际条约。
1954年6月25日至29日,周恩来先后访问印度和缅甸,访问中,分别于28日和29日同印度总理尼赫鲁、缅甸总理吴努发表联合声明,确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并共同倡议将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一般国际关系的原则。
1955年4月,万隆会议召开,周恩来在全体会议和政治委员会议两次发言中,将“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加以表述。至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表述方式就被确定下来,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成为中国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准则。
直至今天,历经国际风云变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依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国际友好合作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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