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京都议定书》和《公约》一样,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
《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首次以国际性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ET)、联合履约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其中,ET、JI两种机制是发达国家之间实行的减排合作机制,CDM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减排机制,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额外的资金或技术,帮助实施温室气体减排。
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2011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继美国之后第二个签署但后又退出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