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2月20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日前,财政部印发了《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了列入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的金融企业应为中央管理领导人员的金融企业,应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纳入国有企业经营预算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等工作。
《暂行规定》指出,金融企业因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供相关材料,财政部将结合变动前后实质性的管理关系,调整名录。因产权关系变动、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宜纳入的企业,财政部按程序及时予以调整退出。
附:中央金融企业名录
| 序号 | 企业名称 |
| 1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 2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 3 | 国家开发银行 |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8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9 |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
| 10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11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
| 12 |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13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 14 |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
| 15 |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16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17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18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19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20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21 | 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22 | 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 23 |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 24 |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25 |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26 |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编辑:林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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