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北京市司法局发布
人民调解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总结典型经验做法
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的
整体能力和调解水平
观澜君开设“十大调解案例”专栏
为您逐篇呈现!
来看第五则案例:
案 情 回 顾
2020年6月,12名外来务工人员来到延庆区某乡调委会申请调解,追讨被拖欠的工资。经了解,2019年,张某承包某公司的民宿建设工程,并雇佣王某等12人从事施工工作。现民宿建设工程已完工,因工程质量与工程款结算数额问题,张某与某公司发生纠纷,剩余工程款迟迟未到位,导致王某等12名农民工未及时领取到自己的工钱。找包工头和建设公司索要未果后,工人们情绪激动,多次上门围堵影响民宿正常经营。后听闻乡调委会可以帮助解决欠薪问题,便向调委会反映情况。
现场沟通了解详细情况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调解员先向王某等12名工人详细了解情况,并查看了他们与张某签订的协议。经统计,12人在张某承包的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工资共计11万元。随后,调解员积极与包工头张某和某公司取得联系,询问是否同意调解解决欠薪纠纷,并约定好时间开展现场调解工作。
6月某日,张某、某公司与王某等12名工人到调委会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向各方当事人告知调解程序及权利义务后,分别让各方表达各自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资料。王某等人表示,约定的工作如期完成,可是每次向张某和某公司讨要工钱,他们都推诿拖拉不肯给,工程完工之后就准备回家了,这次一定要拿到被拖欠的工钱,否则不会罢休。
调解员随即询问张某和某公司拖欠工资的原因。张某说,民宿建设工程总造价为321万余元,某公司前期仅支付282万元,含有农民工工资的剩余工程款迟迟未到位,他也不想拖欠工资,只是手头上没有这么多钱。某公司则表示,民宿建设工程有瑕疵,张某没有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以及质量标准完工,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项。王某等人听后,现场群情激动,愤怒情绪一触即发。
普及法律引导理性维权
调解员立刻调整调解策略,一边把12名农民工带到乡调委会办公室安抚情绪,告知他们讨要薪资的方式要合法合理,并详细分析利弊。人民调解不仅能保障其基本权益,还可以避免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的不确定性,能够尽快拿到工资。
另一边,调解员从宣讲法律入手,告知某公司与张某的法定义务。国务院制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本案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影响企业征信。某公司和包工头张某要增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承担起基本社会责任。
看到某公司与张某态度有所松动,调解员趁热打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民宿不错的经济效益凝聚着建筑农民工的辛勤与汗水,不能让其白白地付出劳动。而且王某等12人多次参加张某承包的建筑工作,张某对他们的工作能力与工作态度应该非常了解,不能因为此事影响以后的合作。经过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劝说,最终某公司同意支付拖欠的剩余工程款。
调解员再次把各方当事人召集到调解室进行最后的调解协商工作。某公司表示,已经认识到拖欠剩余工程款的错误,会及时将钱转账给张某。张某表明收到工程款后会第一时间将工资发给12名工人。经过仔细的对账与核算,各方当事人确定了最终的调解数额。至此,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工作圆满完成。
案 例 点 评
农民工工资与农民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不及时处理好此类事件,容易将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安宁。人民调解充分发挥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协调各方快速合法解决纠纷,保障农民工工资能拿到手、劳动报酬的权益能够实现。与此同时,基层调解组织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增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巩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将“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理念与说服疏导“息诉止讼”的柔性化调解手段相结合,在农民工欠薪纠纷化解中诠释现代“枫桥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