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先后两次从网上购买了假的“人民警察证”和警官证皮套,在一次盘查时,民警当场从范某身上发现了其购买的假“人民警察证”。
近日,孝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范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查,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范某通过网络渠道找到一个伪造人民警察证的窝点,以快递邮寄的方式购得一张署名为范某的“人民警察证”。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范某又以同样的方式购得一本警官证皮套,并将其购买的“人民警察证”插入警官证皮套内。
2017年10月11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在对被告人范某进行盘查时发现该“人民警察证”并将其扣押。经省公安厅人事训练处认证:被告人范某所持证件非该处制发。经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查询,在全国警员信息库中未发现有范某的身份信息。
法院认为:
被告人范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范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
法院判决:撤销此前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范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中的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
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本报记者 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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