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弹我们提到“王老吉”商标的老东家,也就是广药集团,通过仲裁手段成功使续租合同无效,红罐“王老吉”商标重新回到广药集团手里。
而失去了“王老吉”商标的加多宝集团重新开创了“加多宝”品牌。
但重新开始生产“王老吉”饮料的广药集团发现加多宝集团正在市场上铺天盖地地宣扬“王老吉已改名为加多宝”。
新生的“加多宝”品牌凉茶销量一路疯涨,再次取得领先地位。
广药觉得加多宝这样的宣传显然违规,向法院提请判处加多宝集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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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弹:一个判无期一个在逃亡,王老吉和加多宝结下了哪些梁子?)
如果不愿意看上一期的也没关系,直接看这一期,不会很难理解。
篇章1:前言
2012年,广药集团成功重新收回“王老吉”商标。
但加多宝集团没有坐以待毙。
开什么玩笑,“王老吉”的商业价值就是我加多宝营销出来的,我还能让你那么得瑟?
加多宝承前启后,一方面开始着手将“王老吉”的商誉和影响力过渡给新生的“加多宝”商标;另一方面,开始针对“加多宝”商标展开新一轮营销。
新一轮营销里,最成功的便是这个
那年夏天,随着吉克隽逸、金志文、张玮等选秀歌手的一炮而红,加多宝凉茶也成功走进了无数大众的记忆里。
“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大版本也成功更新为了“怕上火,喝加多宝。”
篇章2:商标之争
上一集我们提到过,加多宝的营销很大一部分依赖于原有的“王老吉”商标。
在广药向法院起诉请求收回“王老吉”商标的时候,加多宝就在紧锣密鼓的布置转移“王老吉”影响力的大业。
“王老吉现已改名加多宝”的广告语和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的包装在这个时候出现了。
(同一个罐子,相同的字体,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
所以当广药真的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首先就是在商标上出重拳:我要禁止你使用“王老吉”商标!
当然,如果从法理上来分析这个问题,分析过程也非常简单。
既然“王老吉”商标已经收归广药集团了,你加多宝集团也确实没理由继续在加多宝饮料的罐子上用“王老吉”三个字。
我稍微思考了一会,觉得唯一可以挣扎一下的可能就是那句广告语:
“王老吉,现已改名为加多宝!”
加多宝集团或许可以辩解一下这个其实是事实,因为确实是过去的“王老吉”凉茶改名成了“加多宝”。
但是这样的辩解不涉及本质。
案件的本质依旧是加多宝用了“王老吉”的商标,蹭了“王老吉”的热度,让消费者混淆这些凉茶具体的生产者。
妥妥的商标侵权,没得跑。
所以法院毫无悬念的判处了加多宝集团禁用“王老吉”商标。
“王老吉,现已改名加多宝”这样的广告语从此绝迹。
篇章3:虚假宣传之争
“王老吉”商标不给用了,那我加多宝就没办法做宣传了?
不能够啊!
你只是不让我用“王老吉”三个字。
那我换一种说法不就行了?
于是这样的宣传语出现了:
“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
不得不说,这句新广告语十分刁钻。
让我们看看这个新广告语。
“全国销量领先”、“红罐”、“凉茶”。
虽然处处没有“王老吉”,但处处都是“王老吉”。
最刁钻的是,任何人都无法在《商标法》上找到这句广告语的茬儿。
因为认定一个人商标侵权,得是别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容易造成别人混淆。
前提得是别人使用了你的商标。
而我加多宝压根就没有使用“王老吉”三个字,你总不能算我侵犯“王老吉”商标权吧。
从后续的实绩来看,这招起效了。
加多宝依旧销量势头猛涨。
随后几年,加多宝不断推出新的广告营销话术。
这其中包括“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经典广告。
加多宝作为一个诞生没多久的新兴品牌,怎么可能真的以“加多宝”的名号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
这个宣传的意思很明显:我,加多宝,就是过去的王老吉。
想喝真正的王老吉的,来买我。
一时间,“加多宝”的风头完全盖过了广药生产的“王老吉”,相比之下,“王老吉”竟显得有点像“盗版”。
加多宝这么跳,广药肯定不答应。
但《商标法》也治不了加多宝。
那广药就没有办法治它一手了吗?
不,我们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篇章4:《反不正当竞争法》
首先这里我需要简单地介绍一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相比起大名鼎鼎的《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名度属实是,小有差距。
简单来说,就是国家规定了一系列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要你做了这些行为,你就会被《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裁。
制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罚款赔偿等。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就规定了一条禁止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这时候有朋友可能就要问了:“为什么《商标法》处理不了的案子你《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能处理呢?这两个有什么区别吗?”
一眼看过去,“禁止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好像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没什么区别。
不都是故意混淆自己和别人的产品来凑热度嘛。
但你仔细一揣摩你就会发现不对劲。
我们刚刚提过,构成商标侵权,首先需要是对方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商标,且这种使用可能造成混淆。
而像加多宝公司这种“处处不提王老吉,处处都是王老吉”的营销方式我们确实也不太好意思说他“使用”了“相同或近似商标”。
所以在《商标法》维度上想判处他侵权,属实是,有点难度。
但我们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这一方面的表述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强调了“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并没有说具体怎么样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才算违法。
也就是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度上,判断加多宝公司是否侵权就不需再以其是否使用“王老吉”商标为标准了。
那让我们把目光重新拉回到案子上。
广药向法院主张的就是加多宝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
那我们就跟随广药的视角,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重新审视加多宝的行为,看看加多宝公司都干了什么。
其实我们这些案外人都可以看出来加多宝营销的动机是什么,无非就是想蹭红罐“王老吉”这个旧商标的热度。
加多宝通过各种营销广告不断地向观众疯狂暗示:“我就是王老吉,买我买我买我!”
但是如果要较真的话,加多宝好像确实也不能算虚假宣传。
因为加多宝的宣传目的就是让广大消费者知道它就是之前的“王老吉”。
这可是一句真话!
可法院认定事实不会像我们这么简单。
广药的起诉角度也不会这么直白。
最关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里规定的是“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虽然加多宝干的事可能算不上虚假宣传,但“引人误解的宣传”这顶帽子它可不一定逃得掉。
广药果断提起诉讼,表示,法官大人,请您一定出重拳!
这一轮诉讼,广药向加多宝提请了很多次起诉。
基本都是一起诉就起诉好多个被告,这些被告里面既有加多宝,又有各种各样卖加多宝的大型商超。
(这是这一轮诉讼中的某一个二审判决书,可以看到,原审被告处理加多宝公司之外还有胜佳超市这一家广州商超)
为什么广药起诉加多宝公司,还要附带上那么多商超。
是为了多获得点赔偿金额吗?
是,但这不是全部。
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诉讼技巧。
一个案子,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也有一定影响。
最典型的就是“南山必胜客”腾讯。
而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取决于被告的住所地。一般是被告在哪,案子就归哪里的法院管辖。
如果是多个被告,则只需要在多个有权管辖的法院中择其一。
广药就是通过同时起诉多个被告,制造管辖上的连接点,让对自己更有利的法院来管辖案件。
当然,不是由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来管辖案件就一定能赢案子。
这个案子并不是一个像之前的“商标之争”那样一边倒的案子。
“商标之争”案情本身所适用法律极其明确,事实也比较简单:
加多宝用了“王老吉”三个字,就是这三个字,你加多宝就是不能用,用了就侵权。
但“广告语之争”,加多宝就有得说了:
“我的宣传语一没造假二没夸大,数据都是我前几年扎扎实实卖出来的,你凭什么说我虚假宣传?”
这一场“虚假宣传之争”,结局还未可知。
篇章5:结语
这一期的王老吉加多宝之争就先说道这里。
不出意外,下一期应该就会是我们这个系列的最终期。
我会在下一期向大家介绍王老吉加多宝两家关于“虚假宣传”这一议题展开的攻防战。
以及真正的重头戏,“红罐装潢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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